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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上海银监局在辖内开展法人银行属地联动监管试点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上海银监局在辖内开展法人银行属地联动监管试点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上海银监局在辖内开展法人银行属地联动监管试点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上海银监局在辖内开展法人银行属地联动监管试点的意见

《关于在上海银监局辖内试行〈法人银行属地联动监管试点办法〉的请示》(沪银监发〔2008〕161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进一步完善《试点办法》,在辖内开展法人银行属地联动监管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文       号:银监办发[2008]215号

颁布时间:2008-10-07

实施时间:2008-10-0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工作文件

一、关于并表局和报告局的表述

我会在近期印发的主监管员和主查员及属地监管等相关制度办法中,统一将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称为并表局,法人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为报告局,请照此执行。

二、关于并表局对报告局协助工作绩效评价

银监会办公厅不久前印发的《属地监管工作中并表局对报告局协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和《关于属地监管职责分工及报告路线的规定》(银监办发〔2008〕173号),明确了并表局对报告局工作绩效评价的内容和实施方法,落实了报告局的报告职责和并表局的指导权。

三、关于监管人员配备与调整

(一)关于主查员的配备。根据《中国银监会主监管员和主查员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8〕54号)第七条:主查员岗位主要依据功能监管的原则,按照被监管机构的业务品种和风险性质设置,建议对《试点办法》关于每家大中型法人银行设立主查员一名的有关表述进行相应调整。

(二)对报告局人员调配。如果并表局对部分现场检查项目确实需要调动报告局现场检查人员,需事前与报告局沟通协商,并将检查项目列入年度检查计划中。对于其他重大监管行动,应事前与银监会监管职能部门沟通,再与报告局协商。

(三)关于并表局内部人员调整权限。建议《试点办法》第七条“异地局监管人员调整应报备属地局”的表述改为“报告局监管人员调整应告知并表局”。

四、关于主监管员和主查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建议《试点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并表局对主监管员和主查员实行岗位聘任制,按照专业化的要求,应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聘任。竞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主监管员和主查员一般不得兼任。

(二)建议《试点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并表局应加强主监管员和主查员的履职评价,评价坚持客观、公正、注重业绩、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对主监管员原则上每年年终进行年度评价,对主查员原则上每个项目结束后进行一次评价,年终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三)建议《试点办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主监管员和主查员采取岗位奖励等激励措施。岗位奖励按照坚持总量控制、按岗定奖、突出业绩等基本原则确定。根据银监会有关岗位奖励的指导意见,在本单位奖励总额范围内,制定明确的主监管员和主查员奖励标准。岗位奖励根据主监管员和主查员的评价结果发放。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在每一聘任年度结束时发放岗位奖励,不合格的不发放岗位奖励,并予以解聘。如在聘期内解除聘任合同,可不发放或少发放岗位奖励。

(四)鉴于《中国银监会主监管员和主查员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8〕54号)已经正式印发,对主监管员和主查员评价和激励约束等方面内容可根据该办法进行细化。

五、关于试点范围

(一)建议将《试点办法》第五条“本办法先期在上海银监局试点,总结经验后在全国推广”的表述修改为“本办法在上海银监局试点”。

(二)为保证监管政策的连续性,外资法人银行属地监管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监管制度安排〉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9号)执行,暂不适用《试点办法》。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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