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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曹XX,李XX,王XX,赵XX与黑龙江宾县农业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X,曹XX,李XX,王XX,赵XX与黑龙江宾县农业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XX,住宾县。

刘X,曹XX,李XX,王XX,赵XX与黑龙江宾县农业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XX,住宾县。

原告刘X,住宾县。

原告王XX,住宾县。

原告赵XX,住宾县。

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宾县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孙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毕XX,男,黑龙江XX律师。

原告曹XX、李XX、刘X、王XX、赵XX与被告宾县农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要求判令被告宾县农业局给5原告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本院认为,五原告诉宾县农业局要求为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XX、李XX、刘X、王XX、赵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返还五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宇文鸿宾

二0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彭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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