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

陆XX与梁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XX与梁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XX与梁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XX与梁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19)粤0402民初9175号

原告:陆XX,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XX,男,汉族,1960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陈XX,女,汉族,1960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原告陆XX与被告梁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德锴、被告梁XX、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梁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整;2.判令被告梁XX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币1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2019年7月8日为人民币36万元);3.判令被告梁XX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2500元(其中律师费人民币4.9万元、担保费人民币3500元);4.判令被告陈XX对被告梁XX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当庭明确诉讼请求2:判令被告梁XX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币1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7日,被告梁XX以经营开平农庄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X元整,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约定利率为月利率5%,并约定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每月结清当月利息。合同还约定,被告如未按照约定还款的,原告除有权提前收回本息以外,还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等费用。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2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梁XX支付了300000元人民币的借款;于2018年2月9日分两笔转账支付了700000元。但是被告梁XX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梁XX还款,被告梁XX均以各种借口为由不予偿还。另外,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开平共同经营农庄,被告梁XX向原告借款系用于经营农庄,系为家庭经营所借,故两被告应当共同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2018年2月7日《借款合同》;证据2.中国XX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证据3.委托代理合同;证据4.律师费付款凭证、发票及收款短信;证据5.梁XX、陈XX个人信息表;证据6.开平市翠山果场土地租赁合同;证据7.陈XX的名片;证据8.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据9.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证据10.担保费发票、保函。

被告梁XX辩称,原来借款时是通过梁XX介绍的,利息已经通过梁XX还了,今年已经还了45万元本金。

被告陈XX辩称,我对本案借款并不知情,也不清楚为何要起诉我。

两被告均无证据提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7日,(出借人、甲方)原告陆XX与(借款人、乙方)被告梁XX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利率为月5%,借款用途为农庄经营;乙方未按期还款,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向乙方加收50%的罚息;乙方未按约定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维权费用。当天,原告向被告梁XX转账支付了30万元。2018年2月9日,原告向被告梁XX分两笔合计转账支付了70万元。

另查明,原告委托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纠纷,原告支付了律师代理费49000元。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了担保费3500元。

被告梁XX在庭审上陈述:在收到100万元的当天,被告梁XX已通过梁XX给了利息给原告;被告梁XX已在今年向原告偿还了45万元借款本金,分别在2019年2月春节前两天通过转账支付了20万元给梁XX、在2019年5月31日委托开平XX公司转账支付了25万元给谢XX,之前的利息都转给了梁XX。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和《交易明细》相互印证,共同证明被告梁XX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梁XX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成立。

原告要求被告梁XX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XX抗辩称已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对被告梁XX,的上述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原告要求被告梁XX支付原告因处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4.9万元及担保费3500元,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陈XX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涉案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以原告的该项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XX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梁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XX支付律师费49000元及担保费3500元;

三、驳回原告陆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小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邱晓玲

劳慧花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zhaiquan/zhaiwuzhaiquan/vynvx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