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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条款与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

流质条款与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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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条款与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

分清流质条款与留置权性质、标的物、行使条件的不同,了解流质条款为什么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走出误区,以便我们做出正确的判断。接下来本站小编就为大家简单讲讲解流质条款和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

一、概念性质:

流质条款概念: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为约定担保。其因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流质的约定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抵押权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所以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虽然留质条款无效,但抵押合同并不因流质条款的部分无效而全部失效。

留置权的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为法定担保。

二、标的物区别:

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且不涉及第三方财产。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得利用本合同的权利对其他无牵连的债的标的行使留置权的担保。而流质条款不受此限制。

?三、行使的条件区别:?

留置权行使条件:须债权人依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流质条款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四、消灭的原因区别?

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流质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五、占有的标的物区别:

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流质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从以上能看出流质条款与留置权不同,流质条款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但是,流质条款无效,抵押合同并不因流质条款的部分无效而全部失。以上就本站为您分享的流质条款与留置权的区别。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中山律师。

标签: 流质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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