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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條款適用物件是誰

競業限制條款適用物件是誰

並非任何崗位的勞動者都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競業限制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高階管理人員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通常與用人單位簽訂有保密協議,主要針對技術、營銷、財務、法務等事項,涉及的人員一般為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以及一些能夠獲悉機密的法務、祕書等崗位。對於普通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若強行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屬於限制勞動者就業權利的,該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條款適用物件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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