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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員工需要籤競業限制協議

哪些員工需要籤競業限制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階管理人員: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階技術人員:高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祕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祕書等

哪些員工需要籤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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