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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

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

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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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後還可以提出損害賠償

1、《民法通則》第 115條規定,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法》第 107條規定,除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以外,當事人的遲延履行、根本違約、預期違約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是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大前提,因此,根據 107條規定在合同被解除之前,也即合同仍有效存在的時候,因為違約事由的存在,違約方就已經負有違約責任,損害賠償責任便是在違約之後行使解除權之前已經存在的。

2、合同解除消滅的是合同的履行,意圖恢復到雙方締約合同前的最初狀態,區別於合同自始無效的概念。合同解除的是雙方的原定給付義務,因此當事人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未消滅。

3、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認為是原來合同債權的繼續,雖然原債權和債務因解除而消滅,但既然合同解除權是法律對當事人的救濟,那麼請求權就相當於合同中的救濟性權利義務,是為輔助這一救濟機制更好地實現而存在的,不應當死板地將其與有效的合同捆綁在一起,故而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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