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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合同解除後

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合同解除後

民法典所設之規則除旨在鼓勵交易外,更為重要之目的是矯正當事人間因違約行為而引起的利益失衡,違約損害賠償原則就是其中一種

合同解除後,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解除後,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合同解除後,並不是所有情況下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需要區分不同情況:

合同解除,通常包括協議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任意解除。前三種解除情形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五百六十三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任意解除在我國《民法典》總則中沒有規定,而是體現在《民法典》分則中。一般情況下:(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一方當事人因他方根本違約或者經催告仍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標籤: 損害賠償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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