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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後的損害賠償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定解除後的損害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定解除後的損害賠償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定解除後的損害賠償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定解除後的損害賠償規定是按照當初所約定的違約金具體進行賠償,或者是按照損失賠償。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所以,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一種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二、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民法典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合同訂立的最終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合同所約定的一些具體的情況,如果說因為對方的一些行為導致合同的目的已經不能夠實現了,那麼可以解除合同,並且要求對方為此而付出一定的代價,具體的代價內容就是需要進行金錢賠償。

標籤: 合同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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