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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損害賠償範圍

解除合同損害賠償範圍

解除合同損害賠償範圍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損害賠償責任是否需要解除合同

合同事務中損害賠償責任是合同違約方對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的賠償並不影響主合同權利義務。因此,若在合同事務中發生損害賠償責任不以解除合同為要件即不需要解除合同也可要求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事務中因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造成損害,守約方當事人可以要求違約方當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若在合同事務中發生違約事由,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以

(1)實際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

(3)賠付損害賠償金

(4)支付違約金

(5)適用定金法則等方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首先實際履行為第一違約責任形式;除非構成履行不能,不得拒絕;守約方要求實際履行,違約方提出以其他違約責任形式替代的,支援前者。其次損害賠償金為法定的,損失包含守約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個部分。再次違約金為合同相對人約定的,意味著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即不發生這種責任,屬於約定的合同責任。而適應定金法則則是由守約方沒收定金或違約方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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