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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後損失賠償請求權基礎

合同解除後損失賠償請求權基礎

合同解除後損失賠償請求權基礎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合同解除後賠償房屋升值損失嗎


買房者能否要求差價賠償,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許多不同觀點。有觀點認為,買賣合同解除後應恢復原狀,房屋升值部分不應得到賠償;有觀點則認為,房屋升值部分應得到賠償。

律師認為,合同解除後,買房者可以要求差價補償。但目前有力的法律支援不夠。2003年3月24日出臺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但由於當時我國房地產市場較為平穩,該解釋的加倍賠償足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但近年來,房價大幅上漲,該雙倍賠償已難以約束違約的售房人,同時,該司法解釋也僅限於商品房買賣糾紛,對於其他的房屋買賣糾紛無法適用。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因售房人違約導致合同的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已成為不可能,合同履行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如房屋升值部分)不進行保護,對買房者明顯有失公平。

綜上,支援對房屋升值部分進行損害賠償,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為了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遏制違約行為,維護公平交易,在司法實踐中應正確理解和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賠償損失的範圍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雙方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得情況下,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財產上的損失。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的利益。由於房價上漲,出賣人違約,令買受人造成的間接損失,就包括房屋升值部分的損失,因此要求違約方賠償房屋升值部分的損失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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