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需要帶走離職證明和檔案嗎 勞動合同到期不準備續簽

需要帶走離職證明和檔案嗎 勞動合同到期不準備續簽

勞動合同到期不準備續簽,需要帶走離職證明和檔案嗎
勞動合同到期不準備續簽,需要帶走離職證明和檔案嗎
1、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予續簽,那麼員工可以要求單位開具離職證明。離職證明上面需要寫明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予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檔案是需要單位進行儲存的,至少單位需要儲存兩年。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v9lvj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