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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麼規定的 員工的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法律怎麼規定的 員工的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員工的試用期可以延長嗎,法律怎麼規定的
員工的試用期可以延長嗎,法律怎麼規定的
員工的試用期,是不可以延長的。如果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或者是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則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如果是一到三年期的合同,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如果合同期限是三個月到一年,則試用期不能夠超過一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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