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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員工醫療期滿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有醫療補助費

上海市員工醫療期滿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有醫療補助費

上海市員工醫療期滿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有醫療補助費
上海市員工醫療期滿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有醫療補助費
1、上海市員工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了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後,還需要支付一定的醫療補助費。
2、依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該醫療補助費是指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需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對於被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且不符合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的,用人單位也應支付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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