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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職法律規定是什麼?

試用期辭職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試用期辭職法律規定是什麼?

試用期辭職法律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試用期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辭職。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內不給工資怎麼辦?

不論勞動者最後是否留在單位工作,在試用期內勞動者都或多或少的為單位做出了貢獻,那麼單位就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的報酬。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發工資的,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由勞動部門依法處理。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勞動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綜上所述,新員工入職後,公司往往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個試用期,根據法律規定,員工在試用期提出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給公司。公司不得阻擾干擾員工辭職,公司逾期沒有回覆的,員工可以自行離職。辭職手續辦理好,公司結清工資報酬。

標籤: 辭職 試用期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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