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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和賠償金能否兼得?

代通知金和賠償金能否兼得?

代通知金和賠償金能否兼得?

我們經常在勞動合同中看到關於辭職或者被辭退相關的規定,有的人甚至因為要辭職還需要繳納違約金,所以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看清楚。代通知金和賠償金能否兼得?勞動法中有沒有具體的規定呢?更多相關知識,請您閱讀下面相關內容。

代通知金和賠償金能否兼得?

代通知金與賠償金不能並存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時,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而代通知金適用的條件,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式要求,也就是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才發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產生。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式要求。所以兩者不能並存。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出現了法定的特別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合同。由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勢必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而勞動者本身又無過錯,因此法律規定一方面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讓勞動者有適應期,提早做好相應安排;用人單位不提前30天通知的,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  

代通知金按照勞動者上月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賠償金,雖然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計算,但是二者性質不同,一個是合法解除合同給予的經濟補償,一個是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支付賠償金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我們從上文知,代通知金和賠償金是不能兼得的,對於這個問題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公司會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說明相關資金到底怎麼賠償的。“代通知金和賠償金能否兼得?”文章已經為您進行了詳細的整理和總結。

標籤: 兼得 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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