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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理離職?

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理離職?

一、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理離職?

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理離職?

解除勞動合同後離職手續辦理流程: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安排工作交接;財務部結清工資;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和要求有什麼?

具備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並不意味著當事人便可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辭而別,解除勞動合同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還要按照法定的程式和要求履行有關手續:

(1)除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外,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2)企業提出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徵求本企業工會組織的意見;

(3)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因被辭退或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外,企業應當按照工人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發給本人標準工資一定比例的生活補助費;

(5)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同情況,分別按有關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和填寫職工《勞動手冊》,交由本人辦理待業登記手續。

員工辦理離職手續,需要經過人事部門和財務部門。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並辦理相關的手續。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時,存在法定的過錯行為,不用取得對方的同意,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還可以向單位要求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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