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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工傷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工傷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我國因工受傷屬於工傷保險的保障範圍,因工受傷的職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也有輕重之分,輕的可能還能繼續在崗位上工作,重的比如殘疾等情況,可能就無法繼續履行工作職責。那麼,在這種員工遭受工傷的情況下,工傷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詳情參考下文。

一、工傷後單位有權調崗嗎

工作崗位和工資待遇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一經雙方確認,就對雙方產生約束力,任何一方提出調整崗位或調整薪資,必須有相應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對於職工因公致殘的等級不同做出了不同的規定: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五級、六級傷殘,除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外,還規定了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但對於七級到十級傷殘的職工對安排工作沒有具體規定。

依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依約變更,一種是依法變更。因此,調崗也相應地包括依約調崗和依法調崗兩種形式。依約調崗是調崗的一般原則、普遍情形,具體指企業調崗一般情況下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這體現在《勞動法》第17條《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相關規定。依法調崗體現在《勞動法》第26條、《勞動合同法》第40條。具體內容是指在以下情形下企業可以不經協商一致單方對勞動者調崗: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因此發生工傷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但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降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若員工不接受新崗位,應積極與用人單位協商換崗,若協商無果,則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具體明確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支付10個月,八級支付7個月。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支付10個月,八級支付7個月。

但是需注意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主動權在工傷員工,用人單位仍然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內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並不排除第三十九條以及三十六的適用,即當勞動者出現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等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工傷醫療期後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八款,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企業需要注意的是,員工在工傷醫療期間是不可以接觸勞動合同的;工傷醫療期滿之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滿足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外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依法支付相關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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