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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等三十八條的解釋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等三十八條的解釋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等三十八條的解釋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等三十八條的解釋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是關於因用人單位的過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合同法中不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的?

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賠償的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注意,因為不簽訂勞動合同主張兩倍工資,是有仲裁時效的,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計算,對超過一年的兩倍工資差額,勞動仲裁不予支援。如果公司有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建議儘快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可以降低用工違法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中主要介紹了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員工入職之後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從第二個月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如果超過一年,仍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通知用人單位。也可以認定為單位和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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