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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過了實習期卻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員工過了實習期卻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員工過了實習期卻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辦法,根據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員工過了實習期卻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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