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不同意調崗可以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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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規定不同意調崗可以賠償嗎?
《勞動法》規定不同意調崗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如果自己的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崗位的約定,單位若想調動自己的崗位,必須經過自己的同意,否則視為違約,可以拿著相關工作證據,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工作崗位屬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有權利拒絕調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的情形有哪些?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三、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違背用人單位真實意願的情形致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調崗必須要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才能進行確定,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調崗,那麼這種行為是不可以實施的,不然用人單位就需要承擔起相應的賠償,對於賠償的標準就會按勞動者的收入和年限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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