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單位調崗位降工資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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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懷孕期間單位調崗位降工資可以嗎?
1、懷孕期間單位可以調崗位降工資。用人單位可以調整懷孕女職工的工作崗位,但必須是基於保護女職工的原則,即如果懷孕女職工不能勝任、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在減輕勞動量、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的基礎上為其調整崗位,安排其他勞動。
2、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3、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4、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二、職員在懷孕期間無故被剋扣工資怎麼辦?
1、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2、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處於孕期的職員,若是不能適應原勞動,可以在提供醫療機構的證明,向單位提出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的請求。在調整崗位的時候,單位與職員可以協商確定新崗位的薪資。對於單位來說,不得僅因為職員懷孕就降低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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