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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退提前幾天通知員工

試用期辭退提前幾天通知員工

試用期辭退提前幾天通知員工
律師解析:1、試用期辭退提前幾天通知法律沒有規定,法律只規定了試用期員工辭職的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
2、如果是存在《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辭退的,用人單位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辭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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