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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醫療糾紛有什麼基本原則嗎

處理醫療糾紛有什麼基本原則嗎

處理醫療糾紛有什麼基本原則嗎
由於過去在處理醫患糾紛時,往往習慣於醫療事故鑑定為前置程序,一是沒有經過鑑定不收案,二是如果經過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沒有鑑定為醫療事故,也不收案。如果患者堅持起訴,則在立案階段即駁回起訴。在最高院有了新的規定,即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必須前置程序後,大多數法官仍然習慣於老的作法。所以要審理好醫療糾紛案件,應該掌握好幾個原則。
1、堅持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置的原則。
最高法院規定,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不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提,並不僅只是個程序上對當事人的安慰,給一個平息不滿情緒的緩衝,而是對過去這一作法的否定。因為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置,無疑等於醫療事故的鑑定就等於法院的判決,因為沒有或者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不但不能勝訴,你連起訴的資格都沒有。而過去的醫療事故鑑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由於鑑定委員會常由當地的醫療專家組成,由其進行鑑定,無異於讓他們自己給自己鑑定,其公平性大打折扣,患者也很難相信。
2、堅持醫患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
在處理醫療糾紛上,要平等的對待醫患雙方,醫患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
3、堅持過錯原則。
這裏的過錯原則,不僅是在對患者治療中的過錯,包括在履行醫療合同整個過程中的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標籤: 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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