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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置原則有哪些

醫療糾紛處置原則有哪些

一、醫療糾紛處置原則

醫療糾紛處置原則有哪些

在醫療活動中,醫患雙方的關係是不平等的,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享有更多的主動權,比如處置權、處方權等。但是醫患雙方關係在本質上是民事法律關係,應當處於平等地位。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應當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

就公開、公平、公正三者而言,公開是公正的保障、公正是公平的基礎。

公平首先體現在醫患雙方在處理過程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沒有額外的特權。其次,體現在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例如條例賦予了醫療機構予以諸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特定資料的保管權,同時也規定了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所應承擔的醫療事故責任。再者,在適用法律上必須體現公平。不能針對同一個爭議事實對醫患雙方適用不同的法律。公正適用法律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

程序上的公正是保證實體公正的前提,在醫療事故處理中,程序公正具有特殊的意義。比如,條例規定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庫的組成以及鑑定專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等程序規定,目的是保證專家可以不受外部干擾,客觀地進行鑑定。

通過隨機抽取這種程序機制達到公正鑑定進而公正處理的目的。實體上的公正,就是證據適用和法律適用的公正。在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時,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蒐集證據,並在證據的基礎上適用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條款。只有如此,才能保證正確處理。公開儘管是形式上的要求,但具有實質上的意義。按照法制原則,內部的規定不能調整外部的法律行為。

也就是説,內部規定、文件不能作為司法機關判案和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在處理爭議時,要採取公開的方式,即公開程序、證據內容、適用的法律。

二、醫療糾紛賠償標準與項目

1、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糾紛處置原則只要就是圍繞公平、公正等原則展開的,在處理爭議時,要採取公開的方式。醫患雙方在法律上的關係是平等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受害人的利益是受到保護的。如果是醫院這方面的過錯的話,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而定,醫院會有相對應的賠償損失。

標籤: 醫療糾紛 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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