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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隱名股東糾紛需要掌握哪些基本原則

處理隱名股東糾紛需要掌握哪些基本原則

1、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出資的,其約定不得對抗公司。

處理隱名股東糾紛需要掌握哪些基本原則

2、僅有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約定,並不會使隱名股東獲得股東地位。還應有半數以上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有出資的行為,且公司已經認可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同時亦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

3、當隱名股東不具備股東法律資格時,隱名股東對顯名股東僅享有債權請求權,而非股權請求權。此時否定隱名股東的股東地位,肯定顯名股東的股東地位。但如果雙方約定隱名股東為股東或承擔投資風險,則忽略隱名股東不具備股東資格這個前提,隱名股東均可向顯名股東請求轉交股息和其他股份利益。

4、當顯名股東與第三人發生股權轉讓關係,隱名股東提出反對而發生糾紛時,應遵循公示主義原則和外觀主義原則,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5、當隱名股東與第三人發生股權轉讓關係,顯名股東提出反對而發生糾紛時,應當堅持善意交易高於登記的原則。對於第三人而言,第三人可以主張善意交易有效。對於隱名股東而言,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是內部關係,應當堅持私法的“真意主義”。根據雙方約定或者與公司其他股東的約定或者由隱名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事實,確認隱名股東的股東地位。

公司法解釋三》

第25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標籤: 隱名 股東 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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