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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醫療糾紛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處理醫療糾紛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近幾年來,我國醫療事故糾紛案件的數量不斷攀升。在醫療糾紛中,權利義務關係往往十分複雜,司法鑑定流程也比較宂長,解決起來比較困難。那麼,處理醫療糾紛的基本原則是什麼呢?為了解決您的疑問,本站小編特意為您蒐集了以下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處理醫療糾紛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一、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衞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

二、醫療糾紛處理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充要條件,即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過錯責任下,對侵權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表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持。加害人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對其賠償責任的範圍產生影響。

推定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推定其有過錯,並承擔侵權責任。推定過錯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並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方式。對這類侵權行為,舉證責任的分配一般採取“舉證責任倒置”,但採用這一原則時,只能適用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

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就強調醫療事故的侵權責任採取過錯推定責任,但允許醫療機構通過舉證證明其不存在醫療過錯,從而免責。這一舉證責任規定並非將按照一般分配原則分配給當事人的證明責任全部加以倒置,而是根據具體情況對某些事實的證明責任予以倒置,關於損害事實的證明就沒有倒置,仍然有受損害的一方加以證明。

2、無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損害發生後,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責任要件的歸責標準,即不因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與造成的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他就應承擔民事責任。同樣無過錯責任原則僅適用於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在美國醫療侵權行為適用該原則,而這原則又常常和保險制度、損害分擔制度聯繫在一起。在我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主要有:危險責任、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有學者主張我國在醫療侵權領域採用無過錯原則,並結合保險制度實現對受害人最充分的補償,

3、公平責任原則

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情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害給予適當補償,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在輸血後意外感染丙肝的案件審理中,在採供血機構和臨牀用血的醫療機構不存在過錯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令採供血機構對受害人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採供血機構通過責任保險來由保險公司分擔其責任。但也有一些省市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因為採供血機構或者臨牀用血機構存在過錯或是不能舉證證明其沒有過錯,而判令鉅額賠償。

如何來認定侵權行為呢?是不是隻要行為人的行為有過錯,就必須賠償,或者是受害人只要有損害,就能夠得到補償呢?這就涉及到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在民法理論上有三要件説、四要件説等不同的學説,我國學者主張四要件説,即損害事實、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主觀過錯,這四要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認定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

三、醫療糾紛處理方法

1、在醫療糾紛中,有些病人所受到的損害是由於病情本身的自然轉歸,讓醫護人員來承擔責任是不公平的,因此,在醫療事故認定時,因果關係的認定尤為重要。在美國認定醫療糾紛中的因果關係時主要考慮:如果醫護人員的過失和病人受到的傷害之間只存在可能的因果關係,那麼法律上的因果標準並沒有滿足,病人一方的專家所提供的證詞必須能夠説服陪審團以下兩種因果關係同時存在,一是如果沒有醫生的過失,病人的損害根本就不會發生;二是醫生的過失比其他可能導致病人損害的因素更有可能導致病人所受到的損害。其他可能導致病人傷害的因素包括治療本身的失敗概率,病人病情的嚴重程度,以及病人自己不配合治療等等。

2、主觀過錯,這是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過錯一般又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的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雖然預見到了卻輕信能夠避免。理論上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的標準有兩個,一是主觀標準,即根據行為人主觀上的預見能力來確定其是否能夠預見其行為的後果,若行為人主觀上無法預見自己的行為引起的結果,他對此結果不負任何責任,若能夠預見某種結果,則應承擔責任。

3、而客觀標準是根據事先確定的某種統一客觀的預見能力為標準來衡量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有過錯,這一客觀標準是不依某個具體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而是以適用於一般正常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是具有客觀性。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採取主客觀標準相結合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過錯。

4、從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儘管《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事故的概念有了新的定義,在歸責原則上採用了過錯責任原則,和民法上關於一般侵權行為相一致,但醫療事故的範圍要小於醫療民事侵權行為,以及由於在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還存在各種不同的觀點和學説,在具體認定一個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或構成侵權時,必然會產生不同的意見和看法,在加上醫學本身是一個技術性專業性極強的學科。

5、在醫務界、法學界以及新聞媒體存在不同的聲音也不是一種奇怪的現象,這也需要醫務界和法學界、患方互相聯繫、多溝通多瞭解,共同解決醫患矛盾。在具體對待案件時,按照侵權行為的“四要件説”,進行協商、調解,參與民事訴訟,合法地維護醫患雙方的權益。

上文就是對處理醫療糾紛的基本原則的介紹了。總的來説,處理醫療糾紛實行過錯原則,由過錯方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判斷雙方過錯責任的大小往往由司法鑑定報告決定。不過,由於實務中的情形各有不同,所以小編建議您可以在告知律師具體情況後獲取專業意見,這樣更有利於您問題的迅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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