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中的補繳養老保險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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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養老保險協議
一、雙方當事人
申請人(甲方) :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姓名 、聯繫地址、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乙方):姓 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代理人姓名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二、 雙方爭議事項:
甲方於 年 月至 年 月期間未依法為乙方繳納基本 養老保險,甲方要求為乙方補繳基本養老保險。
三、 雙方確認:
1、甲、乙雙方於 年 月至 年 月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2、乙方 年 月至 年 月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起訖年月 累計月份數 工資標準
四、補繳範圍:
這次享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優惠政策的,包括未參保企業和人員及中斷繳費的企業和人員。不包括按規定核定了繳費基數但有歷史欠費的企業和人員,對已核定過繳費基數的歷史欠費的滯納金,仍由地税部門按規定確定和徵收。
在雙方熟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經本會主持調解,當事人雙方就補繳基本養老保險一事自願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於2014年 月 日前為乙方申請辦理補繳養老保險手續,乙方應當積極配合;補繳養老保險費用中應當由乙方承擔的部分(包括利息),乙方應先行支付給甲方,由甲方代扣代繳,扣款成功後,甲方應將費用相關憑證交付乙方。
2、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進行補繳,如因乙方不配合補繳或其他過錯或過失導致無法順利補繳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2、 3、乙方保證在本次社保補繳程序履行完畢後,均不再就社保事宜向甲方主張任何的權利或向任何部門申訴。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和本會各執一份。
申請人(單位蓋章):
被申請人(簽字/蓋章):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蓋章)
年 月 日
該勞動爭議的補繳養老保險協議,主體雙方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此在協議中一定要體現出雙方當事人的僱傭關係,還要説明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購買養老保險。勞動爭議的發生首先解決的方案為勞動仲裁,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協商好自然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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