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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着重考慮什麼問題

針對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着重考慮什麼問題

針對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着重考慮什麼問題
針對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着重考慮什麼問題
初次就業簽訂勞動合同應以短期合同為主:
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對象是初次走上社會的就業者尤其是新畢業的大學生時,這一點非常必要。鑑於目前的就業壓力,初次就業者盲目從業的情況會比較多。步入工作崗位後,理想與現實間的差距很快出現,各種各樣的不適應也開始出現。這時,員工很容易產生“跳槽”的念頭。如果勞動合同期限約定過長,提前解除合同關係的各種矛盾就會不可避免地出現,導致勞動關係緊張。如果勞動合同期限能短一些,合同很快到期,員工另外擇業的機會也就來得快一些。對企業來説,則方便其在較短的時間內選擇比較符合自身需要的員工,淘汰不稱職的職工。
當然,如果簽訂勞動合同的對象是有工作經驗的中年以上的職工,只是初次在本單位就業,建議考慮簽訂中長期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簽訂第二次勞動合同要把握兩個要點:
新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慎重考慮把握好兩個要點。
其一,考慮人員更新的需要,可以以短期限勞動合同為主。對一些低技能、崗位專業性不強的勞動者可以採取連續簽訂兩次較短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方法,使累計合同時間縮短,便利勞動者的更新。但是,這樣做加重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與新法原則相沖突。
其二,從提高用工穩定性、降低用工成本的角度考慮,應該以長期限勞動合同為主,延長每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這樣也可以解決合同短期化的問題。
其實,企業沒必要擔心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會因為新法的實施受到限制。因為勞動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訂立次數都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選擇什麼樣的勞動者的決定權仍掌握在企業手中。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用人單位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這種勞動合同也不是“終身制”的,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或是雙方協商約定的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裏需要提醒用人單位注意的是,在第一次合同到期之前至少應提前30天,雙方應該就合同的終止和解除做好預期調查、摸底工作,以便合同期滿能夠順利地轉入二期合同或者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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