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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易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相混淆,且不安抗辯權也容易混淆。那麼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抗辯權、不安分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呢?下面,小編為您準備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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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什麼時候可以行使?

在傳統民法上,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概念起源於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合同法第67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值得提出,“順序履行抗辯權”這一名稱並非唯一,使用的人也比較少。不過,2008年司法考試卷三第57題選項a使用了“順序履行抗辯權”一詞。另有在同一以上使用“先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等詞語的。仔細説來,只是看問題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辯權”強調先履行一方應先履行其債務;“後履行抗辯權”則強調抗辯權人本身履行的後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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