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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兩者的區別

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兩者的區別

抗辯權在合同中使用的概率是比較多的,我國法律把抗辯權主要分為三種,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同的抗辯權是適用於不同的情況的。很多人對這三者的具體的情況不是很瞭解,所以導致對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兩者的區別不知道。

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兩者的區別

一、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區別

僅從權利主體的角度看,二者就已經屬於不同概念,二者的具體內容也有差異。

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雖然都是針對雙務合同中有履行先後順序的情況適用,但兩者之間的區別是較為明顯的。

一方面,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後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後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

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不僅要互負債務,而且雙方的債務應形成對價關係,這樣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才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雖然要互負債務,但法律並未強調雙方所負有的債務應當具有對價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並不僅僅是針對後履行一方不履行行為作出的,抗辯與後履行一方的行為之間並不一定具有相應性。

簡單的説:先履行抗辯權 是後者的拒絕 不安抗辯權 是“前者”的拒絕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 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 相應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抗辯權主要針對的是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辯權是具有相應性的特徵的,不安抗辯權不一定具有這個特徵。雙方在使用特徵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標籤: 不安 抗辯權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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