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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區別是什麼?

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區別是什麼?

在簽訂合同時,都會規定何時履行合同中的條款的。但是如果其中一方沒有按時履行合同的條款出現了違約的行為,這時候另一方就會使用抗辯權了,但是對於抗辯權大家可能不知道什麼意思,而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可能更是知之甚少了,下面跟隨小編來學習一下吧。

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區別是什麼?

一、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區別是什麼?

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二、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依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保證人的抗辯權則是指,主合同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時,保證人根據一定的抗辯事由所享有的反駁債權人請求,拒絕或延緩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其實,保證人的抗辯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保證人享有的屬於主債務的抗辯權,另一類是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即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三、抗辯權的特徵是什麼?

1、其行使以請求權的行使為前提,沒有請求權的行使,抗辯權自無必要行使。

2、抗辯權只能由法律明確規定而產生,約定的抗辯事由只能產生合同的權利,而不是抗辯權。

3、抗辯權為私權,是否行使完全由當事人來決定,不主動援引者視為放棄;法官不得主動依職權審查抗辯權是否存在。

4、抗辯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該期限要麼由法律規定,要麼推定為合理期限,但抗辯權沒有自己獨立的行使期間,因為抗辯權是依附於請求權而發生的,如果對方請求權合法成立,則抗辯權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對方的請求權不合法,則抗辯權也無必要行使。

四、怎麼理解抗辯權?

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而非否認對方的權利。抗辯權的行使以請求權存在且提出請求為前提。在未提出請求權的情況下,抗辯權無從行使。故而,在權利已消滅的情況下,不適用抗辯權。如甲欠乙1萬元,一年後甲已償還,後乙又要求甲再給付1萬元,甲予以拒絕,否認自已欠乙1萬元的債務。這在性質上可稱否認權,不屬於抗辯權。

抗辯權是一種對抗權,對抗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律請求權。該權利僅僅適用於有關合同的部分內容,對於其他內容將沒有什麼效果。另外,抗辯權是在承認對方權利的基礎上存在的,也就是説,如果對方沒有行使損害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律請求時,是沒有效果的,

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來説,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是在於順序履行抗辯權是要按照合同中的當事人在都有債務的前提下按照先後順序履行的。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沒有履行,那麼另一方也有權利拒絕履行。而不安抗辯權則是在先履行一方沒有履行時,另一方中止合同的權利。

標籤: 履行 不安 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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