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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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説:先履行抗辯權是"後者"的拒絕。
不安抗辯權是“前者”的拒絕。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抗辯權
1.、當事人之間互負合同義務
2.、雙方當事人之間履行義務有先後順序
3.、先履行義務一方到期未履行合同義務。
不安抗辯權
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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