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糾紛的訴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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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糾紛的訴訟主體
你好,根據規定贍養費糾紛的訴訟主體: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可以看出:沒有贍養糾紛案件中確定被告的規定。
贍養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被告,理論界有不同認識,且各有法律依據:
第一種觀點:法院應該依職權追加其他沒有被起訴的子女為被告,一併作出調解或判決;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尊重原告自由行使訴權,不能追加其他未被起訴的子女為被告。
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做法是:
在原告只起訴部分子女的情況下,法官必須履行釋明義務,向原告説明贍養老人是每位子女應盡的義務,其有權起訴每一位子女。如原告仍堅持只起訴部分子女,法官應徵求被起訴子女的意見,如無異議,即按原告起訴處理,如被起訴子女有異議,且能提出正當理由,則應依職權追加未被起訴子女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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