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嗎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嗎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嗎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嗎
《勞動合同法》第 35 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這一條是關於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和形式的規定。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為雙方協商一致,即勞動合同變更應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
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與簽訂勞動合同一樣,都需要採用書面形式,將變更後的內容固定下來,且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風險提示:除變更勞動合同以外,勞動合同的解除也可以通過協商一致解決。此外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確定是否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等,只要協商的內容不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即可。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345pr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