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勞動工傷 >勞動合同 >

改變勞動合同內容理應雙方協商一致嗎?

改變勞動合同內容理應雙方協商一致嗎?

改變勞動合同內容理應雙方協商一致嗎?

改變勞動合同內容理應雙方協商一致嗎

協商一致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勞動合同也是一種合同,也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也不能強迫命令、脅迫對方訂立勞動合同。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仔細研究合同的每項內容,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解決分歧,達成一致意見。只有體現雙方真實意志的勞動合同,雙方才能忠實地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現實中,勞動合同往往由用人單位提供格式合同文本,勞動者只需要簽字就行了。有的格式合同文本對用人單位的權利規定得比較多、比較清楚,對勞動者的權利規定得少、規定得模糊。這樣的勞動合同就很難説是協商一致的結果。因此,在使用格式合同時,勞動者要認真研究合同條文,對自己不利的要據理力爭。一般來説公司對你工作職責、工作崗位的變更,應當與你協商,不能達成一致,你可以解除合同,公司也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方式,將你解聘。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變更

根據本法第十六條和第三條條款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因此,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但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訂立後,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於社會生活和市場條件的不斷變化,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勞動合同難於履行或者難於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

否則,在勞動合同與實際情況相脱節的情況下,若繼續履行,由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正當利益造成損害。因此本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刪減,通過對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使勞動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原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後的內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關內容,新達成的變更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中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綜上所述,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於勞動合同的內容在雙方簽訂前就要協商好,雙方達成一致意願後,勞動者就要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承諾,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事前所承諾的事項,那就是違反了合同中的內容,勞動者對其產生的後果要負相關責任。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ongshang/laodong/1n43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