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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認定三要素是什麼?

曠工認定三要素是什麼?

曠工認定三要素是什麼?
律師解析:形成曠工的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沒有按照用人單位的規定提供勞動。
未到公司上班或者沒有考勤記錄並不等同於“未按規定勞動”。工作的地點一般是公司的辦公場所,但有些員工經常需要外出辦理業務,或者公司有幾個辦公地點,或者員工經公司同意可以在家辦公,也或者有些員工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可以自行安排工作的地點和方式。
2、勞動者未按規定提供勞動的的正當理由有生病、事假、依法參加社會活動、參加工會活動、參加職業培訓、單位拒絕提供勞動條件、單位違法調整崗位或者工作地點、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法院通知出庭、不可抗力等。
3、沒有經過用人單位同意的。主管批准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批准員工一段時間不需要提供勞動或者上班,比如病假、事假、調休等;還有一種是批准員工可以變通上班地點和工作方式,比如在家辦公,網絡辦公,電話聯絡辦公等。主管批准又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臨時的口頭形式,比如口頭同意,或者電話同意;另一種是書面批覆同意或者電子郵件回覆同意。主管批准從時間上來看,有事前批准,也有事後補辦批准手續或者事後確認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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