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能要求調崗位嗎
- 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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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女職工懷孕後如果原來從事的崗位是屬於禁忌從事範圍的,女職工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調整崗位的。
【法律依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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