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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職工可以要求換崗位

懷孕女職工可以要求換崗位

女職工懷孕期間,如果從事的工作屬於孕期禁忌從事的工作,是可以要求更換崗位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其調換工作崗位。對於不能勝任原工作的,應當根據醫院出具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還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

懷孕女職工可以要求換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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