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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員工拒絕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員工拒絕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職場是最能夠鍛鍊我們為人處事能力的一個地方的,其實對於國家規定的書面勞動合同有部分員工很明顯的對其理解是有失偏頗的,這些員工可能認為不想受到勞動合同的約束,跳槽也特別的頻繁,因此就遇到過有些員工是自己不想籤勞動合同的。那麼,員工拒絕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一、員工拒絕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和合同內容必須具備法定內容,是我國勞動合同法賦予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

所以,無論是誰的原因,只要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得自入職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為了避免出現故意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不願簽訂合同的員工終止勞動關係時,必須程序到位,有證可查,那就是兩個書面通知,一是書面通知要簽訂勞動合同;二是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這個通知當然需要勞動者本人簽字,否則無法證明時,單位又將處在不利局面,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總之,遇到不願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公司應該及時採取開除程序,以保護公司的利益。

二、籤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1、勞動者應積極與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的,新招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用人單位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勞動者為保護自身利益,應積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明確約定關係到自身利益的事項如工資標準、保險福利、勞動條件等等。對於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採用相應的法律救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2、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瞭解。

勞動關係與其他民事關係相比,其突出的特點是具有某種形式上的人身屬性。勞動關係建立後,勞動者應當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管理者的統一安排下從事具體的勞動。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對勞動者來説就至關重要了。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要深入瞭解用人單位的現實情況,尤其要了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一般會反映出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的理念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要求。勞動者應結合自身情況,分析自己達到用人單位要求的可能性。瞭解這些有助於提高自身就業的成功率,降低就業過程中的機會成本。

勞動者一旦決定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儘可能地掌握和了解其文化特點,積極融入其中;如果不能融入其中,則應當學會運用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避免用人單位用不公正的規章制度限制或剝奪自己應享有的權利。

實際上,員工拒絕籤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員工在正常情況下不籤勞動合同的還比較少見,如果拒絕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因為其中所規定的內容完全就是不公平的,但員工這樣做受法律保護,並且可以要求公司下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或者是直接離職的。其他情況下員工拒絕籤勞動合同的,一般都會被公司直接開除的。

標籤: 勞動合同 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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