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作態度不端正辭退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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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工作態度不端正辭退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員工工作態度不端正被辭退原則上是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除非員工能證明所謂的工作態度不端正只是公司找的藉口,被違法辭退的才有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司不能辭退職工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被違法辭退的補償金怎麼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關於工作態度是否端正的這個問題法律上沒有具體的認定標準,員工應該根據當時的情況分析,如果自己只是懷孕了,公司以工作態度不端正為由辭退了自己,公司的這種做法肯定是違法的,可以跟公司協商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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