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工資標準的規定是怎樣的?
- 工資福利
- 關注:2.46W次
一、實習工資標準的規定是怎樣的?
實習生分成畢業、沒畢業兩類。
1、沒畢業
《勞動部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
第十二條 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此種情形下實習生可以獲得的工資需要與單位協商確定。
2、已畢業
判斷實習生是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關鍵要看其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了勞動關係。如果建立了勞動關係,此時實習生工資一般按照試用期工資支付。而試用期的工資,最低應該是目前工作的那個崗位的正式工資的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無經驗學習人員簡稱實習生,泛指在某一專業的高年級或剛畢業的大學生和中職生,在有經驗的工作人員的指導下學習實際工作經驗,屬於非正式僱用的勞工,通常以日薪計酬。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聘用實習生目的為處理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並予以培養成為正式僱傭的勞工。
二、單位發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怎麼辦
若公司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2、《最低工資規定》
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每個地方的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都是由政府來公佈的,職員需要留意,如果發現單位給自己發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標準的,可以投訴。相關部門受理投訴、核實投訴內容屬實之後,一般會要求單位補發工資,並支付賠償金。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ongshang/gongzifuli/4938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