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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社會保險規定有哪些?

非全日制用工社會保險規定有哪些?

非全日制用工社會保險規定有哪些?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户的參保辦法執行。對於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户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策,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户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鈎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鑑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非全日制勞動是靈活就業的一種重要形式。近年來,我國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形式呈現迅速發展的趨勢,特別是在餐飲、超市、社區服務等領域,用人單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來越多。在我國促進非全日制勞動的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它適應企業降低人工成本、推進靈活用工的客觀需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用工需求取決於生產經營的客觀需要,同時,企業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也要儘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實際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顯低於全日制用工。因此,越來越多的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採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內的一些靈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進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在勞動力市場供過於求的矛盾十分尖鋭、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的就業競爭壓力較差的情況下,非全日制勞動在促進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方面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最後,有利於緩解勞動力市場供求失衡的矛盾,減少失業現象。在勞動力大量過剩、勞動力供求關係嚴重失衡、就業機會短缺的背景下,企業實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業在對人力資源的客觀需求總量不變的條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職工,可以給廣大勞動者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

雖然説非全日制用工是不需要對員工進行購買相應的保險等問題,但是還是需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來對於非全日制勞動者進行執行,由於非全日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有報酬關係,所以用人單位必須按時下發報酬。不能夠拖欠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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