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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年未籤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合同嗎

超過一年未籤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合同嗎

超過一年未籤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合同嗎

一、超過一年未籤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合同嗎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1、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

職工發生工傷後,若因用人單位未參保導致不能從工傷保險基金中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則由用人單位向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是指在工傷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或者無力支付未參保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時,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保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追償的制度。該制度是本法的亮點之一,最大限度保障了工傷職工的基本權益。

3、工傷保險待遇的追償

職工發生工傷後,若因用人單位未參保導致不能從工傷保險基金中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則由用人單位向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只要勞動者與對應的用人單位確立了勞動關係,那麼就依法享受對應的勞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出現了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那麼就需要承擔對應的賠償責任,如果超過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就會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要清楚其中的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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