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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不予處罰情形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不予處罰情形有哪些?

一、環境行政處罰不予處罰情形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不予處罰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1、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未批先建但處於建設階段,無污染物產生,企業主動停止建設或者恢復原狀的;

2、應當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經責令後改正並按要求於五日內完成備案的;

3、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審批,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已按環評要求建設完成並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未經驗收,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經責令後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驗收的;

4、建成投產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已調離或因其他正當原因不負責該項工作,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負責該項工作不超過6個月,主動停止生產,且正在積極推進的;

5、排放大氣、水污染物濃度超標倍數在0.1倍以下,立即主動採取措施減少或者降低污染物排放,且當日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哪些情況污染環境減輕處罰?

1、小微型企業,檢查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2、自動在線監測數據和手工監測數據值超標,超標倍數大於0.1倍,但小於等於0.3倍,當日完成整改並達標排放的;

3、因設備、設施突發故障需要停止使用,但因生產工藝或安全生產、民生保障等原因,生產設施無法實現停運或者污染防治設施恢復使用之前確需排放污染物,在故障發生後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並積極採取措施,搶修和排除故障,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

4、生產設施連續不可中斷運行,已向生態環境部門上報年度檢修計劃,並採取必要的減排措施,在檢修時超標排放污染物的;

5、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因進水濃度超標導致的出水超標,發現後立即主動報告並採取措施減輕危害後果的;

6、其他應當依法減輕行政處罰的。

綜上所述,環保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對於污染環境的企業,可以進行行政處罰,對於情節不嚴重,可以視情況免於處罰,如涉事企業污染環境行為輕微,沒造成嚴重損害,比如未批先建但是沒造成環境污染、經過整改達標並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環保備案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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