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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

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

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

死刑執行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對於發生特殊情況時,要立即停止執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關於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具體內容請看下文。

提問:

你好,請問關於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

律師解答:

為確保死刑案件停止執行死刑程序依法規範進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刑事審判實踐,制定並公佈了《關於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規定》共七條。

《規定》明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判決“可能有錯誤”包括下列情形:發現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歸案,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暫停或者停止執行死刑,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判決可能有其他錯誤的。

《規定》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依法已停止執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確認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依法改判;確認原裁判有錯誤,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依法改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確認原裁判沒有錯誤,或者罪犯沒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不影響原裁判執行的,應當裁定繼續執行原核準死刑的裁判,並由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規定》明確,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後、執行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當暫停執行死刑,並立即將請求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及相關材料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批;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命令簽發後、執行前,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立即裁定下級人民法院停止執行死刑,並將有關材料移交下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應當及時將調查結果和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標籤: 死刑 執行 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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