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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適用解答相關問題都有哪些規定

刑訴法適用解答相關問題都有哪些規定

刑訴法適用解答相關問題都有哪些規定

刑訴法作為我國刑事訴訟時的主要依據法律,對我國的案件審理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的案件在相應的審理過中,會出現許多種情況。相應的就需要刑訴法的制約和解答,下面小編就刑訴法適用解答相關問題都有哪些規定,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相關的解答。

一、法院開庭時,行為人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參加了旁聽,再次開庭時,行為人能否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9條第2款的規定,證人不得旁聽對本案的審理。證人必須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行為人在第一次開庭時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參加了旁聽,瞭解了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就可能會對其以後證言的真實性產生影響,據此,行為人即喪失了作為證人的資格。因此,再次開庭時,已經參加旁聽的行為人不能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

二、刑事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或被告人是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庭而本人不出庭參與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對於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告訴,因此,刑事自訴人具備上述情形的,可以不出庭參與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4條、第205條、第176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由於被告人可能會被宣告有罪,其也有權在庭審中為自己進行辯護,人民法院不能在被告人不到庭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和逕行判決。因此,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必須出庭受審,不能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庭參與訴訟。

三、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拒不到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採取拘傳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4條規定的精神,在刑事自訴案件中,被告人必須到庭接受審判,如果被告人拒不到庭,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採取拘傳等強制措施。

四、人民法院在立案後,是否應當向刑事被害人送達起訴書副本、開庭通知書、判決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款第4項、163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為保障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在開庭前一般要傳喚刑事被害人,將起訴書副本、開庭通知書送達刑事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並告知其相關訴訟權利;在判決後,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刑事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五、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重新犯罪的,已經監外執行的期間是否計入服刑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4條的規定,暫予監外執行屬於刑罰的執行方式之一。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犯罪的,監外執行的期間應當計入已服刑期。數罪併罰時,已服刑期應當計算到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決之日止。

六、行為人在被刑事拘留前被依法傳喚,傳喚的期間是否應當折抵刑期?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12月作出的《關於依法監視居住期間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批覆》精神,如果行為人被依法傳喚且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論傳喚與刑事拘留之間是否具有連續性,傳喚期間不予折抵刑期;如果司法機關以傳喚的名義,實質上剝奪了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則行為人被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予以折抵刑期。

以上針對這類問題進行了相關的解答。大家可以看出,刑訴法對我國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種種情況都做了詳細的解答。針對自訴人不能到場的可有親屬進行這類事務的代理,針對需要自訴的相關需求向法院進行自訴。還對一些其他類型的案件審理做詳細的解答。

標籤: 刑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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