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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保管合同法條的責任會有嗎?

無償保管合同法條的責任會有嗎?

一、無償保管合同法條的責任會有嗎?

無償保管合同法條的責任會有嗎?

會有的;

現實生活中,朋友之間委託幫忙代管物品的情況很多,一般不會收費。這種免費保管的行為在法律上叫“無償保管合同”。一般情況,只要盡到了相應的責任,不存在過失的話就不需要賠償,如果沒有盡到責任或由於過失而發生意外,即便是“免費保管”,還是要賠償。

無償保管合同,是寄存人無須支付保管費的保管合同。無償保管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的認定,主要看當事人的約定,但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推定為無償。如果保管合同明確約定保管是無償的,寄存人則無須支付保管費;如果保管合同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無法達成補充協議,且依合同意旨和慣例也無法確定是否應當支付保管費的,則該保管合同推定為無償,寄存人無須支付保管費用。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見,是否承擔責任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雖説無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其注意義務較有償合同較輕,但保管人還是應該盡到與保管自己所有物相同的義務,所以,只要盡了一般義務,能自證其無重大過失,便可以免賠償責任。但如果有重大過失,還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

二、無償保管過程中義務分類

所謂過失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心理狀態,即行為人對應負注意義務的違反。注意義務一般有3種不同的標準:

一是普通人的注意,是在正常情況下,只要稍微注意,即可預見的情形;

二是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是應以行為人平日處理自己事務所用的注意為標準;

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具有相當知識經驗的人,對於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為標準。而如果違反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則應認定為重大過失。

三、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的意義區分?

(1)是否適用合同履行抗辯權。合同履行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以合同雙方存在對待給付關係為前提,因而只有雙務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辯權,單務合同不適用這一規則。

(2)風險負擔不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互相依存、互為條件,如果一方當事人由於可以免責的事由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發生風險負擔問題,其具體標準因合同類型的不同而異,有交付主義、合理分擔主義、債務人主義等規則;而在單務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義務,風險一律由債務人負擔,不會發生雙務合同中的複雜問題。

(3)因一方過錯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後果不同。在雙務合同中,如果非違約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或承擔其他違約責任,條件具備時還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並溯及既往時,守約方有權請求違約方返還受領給付。單務合同不發生上述後果。

綜合上面所説的,無償保管如果雙方要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那麼是可以簽訂合同的,而且在簽訂的時候雙方就可以根據無償保管的因素來進行協商該有的條款,如果有一方違反的話,那麼就一定會承擔相應的責任,從而進行賠償,這樣才算是合法的。


標籤: 責任 無償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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