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條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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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條如何規定的
除依照本規定第四十八條當場收繳的罰款外,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應由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財政部門指定銀行繳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超過30日後仍不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繳款日期前提出書面申請。批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當事人應當在商務主管部門確定的期限內繳納罰款,不得再次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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