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降低其工資 法律 關注:2.49W次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降低其工資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標籤: 工資 勞動糾紛 女職工 用人單位 工資福利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61j95l.html